关于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作部署,要求各地于2024年12年31日前全面实行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制度。为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行平台
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C0392-2024)、《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我省开发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各地信息系统负责办理各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业务,并将审批通过的数据传至电子签章管理系统,加盖审批部门电子签章,经省级信息平台校验通过后统一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
二、业务办理
(一)新申请备案业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可登录各地信息系统中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模块,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二)新申请使用登记业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可登录各地信息系统中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模块,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三)未使用的已通过备案设备换发电子证照业务:产权单位于2025年10月15日前在各地信息系统中对设备信息进行补录后,经产权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重新生成具有设备唯一编号和二维码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书。
(四)正在使用的已备案设备换发电子证照业务:通知印发之日前办理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继续有效,待使用登记注销(办理了拆卸告知手续)后,产权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三)未使用的已通过备案设备换发电子证照业务”流程进行办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业务时,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只能选择取得全国版备案证书电子证照的建筑起重机械,未取得全国版备案电子证照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在各地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相关业务。
三、证书应用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可登录各地信息系统自行查阅、下载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进行扫码验证。在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设备管理、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认可并核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四、工作要求
(一)履行监管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的实施机关,要做好辖区内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对没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各类开发区建设部门,要积极协调具备行政审批权限的上一级或同级行政机关,取得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证书的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授权和电子印章使用授权,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制度。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各地信息系统填报要求,认真核查企业、项目填报信息,严把信息填报关口,对存在信息填写不全、不符合要求、系统自动校核未通过等情形的业务申请,指导重新办理。
(二)落实企业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申办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快捷、顺利办理备案和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产权单位负责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书申领和系统中已有设备的信息补录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各参数信息,并对本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建筑起重机械资料进行整理,对已报废或转让的建筑起重机械及时注销。使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办理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使用登记信息,并认真核对设备编号及其相关参数信息,避免发生信息系统中设备信息和纸质资料不一致的情况,确保顺利完成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申领审核。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报审办理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设备安装相关信息,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手续过程中要认真核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有效期在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需要安拆单位先办理拆卸)办结的同时终止。
(三)做好工作衔接。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原纸质证书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通知印发之日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办结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可继续核发纸质证书;未办结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业务流程办理电子证书。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纸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业务联系人及电话:李铮,0371-6606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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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