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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9-6-14 14:25:21

  •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建文〔2019〕11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8〕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担保管理的通知》(郑建文〔2019〕75号)文件实施中出现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可分别按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担保管理的通知》(郑建文〔2019〕75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提交在河南省担保协会注册备案的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保函。
     
      二、担保机构应当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承担工程风险预控和对被保证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的责任,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相适应的清偿能力。本通知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在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备案,并与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签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相关协议的工程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保函的保证金额按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担保管理的通知》(郑建文〔2019〕75号)中规定的差异化管理办法执行:建设单位、企业注册地在郑的施工企业,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0.75%,外地进郑的施工企业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的1.5%。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担保管理的通知》(郑建文〔2019〕75号)文件第八条中“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2%”的规定不再执行,保函保证金额以本条规定为准。
     
      四、工程担保公司单笔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担保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担保公司进行联保。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而未采用联保模式的,保函不予备案。
     
      五、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担保保函应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建设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认定后,担保机构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应承担的代偿款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工程竣工结算后,未发生拖欠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确认后,办理保函解除手续。
     
      七、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工程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或本部门实际,做好所监管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担保管理工作。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