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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豫建科【2020】63号文_豫建科2020 63号
  • 2020-3-2 17:08:44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科〔2020〕6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园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总体安排,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效推进复工复产,助力打赢疫情阻击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豫建办〔2020〕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不能依照合同按时履约,其工期应予以合理顺延。

      三、疫情防控期间费用增加计取原则。

      1.未开工项目防疫经费。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工的项目,工地现场看护、防控监督管理等人员按40元/人/天增加防疫经费。

      开复工项目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

      开复工期间隔离人员工资。因疫情防控确需隔离的人员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2.材料价格调整。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豫建科〔2019〕282号)执行。

      3.开复工后,施工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用品、日常预防药品等用品用具以及用于隔离防护的消毒室、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费用,根据发承包双方签证,据实计取。

      四、因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费用计入税前工造价并及时支付。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020年2月27日

     


     

      附件:豫建科〔2020〕63号文件(PDF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