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质公示  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  安管三类人员  建造师  建造师继续教育  河南职称网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河南政务服务网
  • 许健梅、谢信誉、胡春、刘晓宇、徐小灵撤销一建注册
  • 2016-4-22 13:08:42

  •    建市行撤字[2016]20号

     
      许健梅: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20号),并于2016年3月22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4日
     
      建市行撤字[2016]19号
     
      谢信誉: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19号),并于2016年3月22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4日
     
      建市行撤字[2016]18号
     
      胡春: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18号),并于2016年3月23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4日
     
      建市行撤字[2016]17号
     
      刘晓宇: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17号),并于2016年3月22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4日
     
      建市行撤字[2016]16号
     
      徐小灵: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16号),并于2016年3月23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