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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焦作市民营企业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 2020-10-20 8:36:57

  • 焦作市民营企业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8〕118号),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建设勘察、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测绘、工程监理、风景园林、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防护、防化、建筑智能化、建设科研)的民营企业中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注册的民营企业工作,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以及取得相关建设工程注册类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受户籍、档案、身份限制,均可自主申报。

      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级职称实行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办法。评审主要考察参评人员资格、能力经历、业绩与成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真实有效;答辩主要考察参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是否具备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4.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

      5.近4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6.申报单位取得营业执照须满一年以上。

      7.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符合相关规定。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

      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4.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5.进行简易评价,初聘、考核认定为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7.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8.拥有建设工程注册类执业资格和注册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人员。

      三、评审条件

      1.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参与完成三项以上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配式)、监理,或参加过三项以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规程、标准图集、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或承担过三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2.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监理),或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中型以上市政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经市(厅)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或撰写本专业省(部)级工法一篇以上(前三名),经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参加编制市(厅)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或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并正式公布实施。

      (6)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7)获得市(厅)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8)获得市(厅)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9)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10)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荣誉称号。

      (11)关于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岩土工程专业,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三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中相应专业内容,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或者专业分包合同额累计500万元以上的相应工程项目。

      (12)关于防护、防化专业,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三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中相应专业内容,并通过相关部门批准、验收;或者完成人防工程1000平方米以上或单项合同额300万以上。

      (13)关于光源与照明、建筑智能化专业,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三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中相应专业内容,并通过相关部门批准、验收;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单项合同额50万以上或三项累计80万以上的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批准、验收。

      3.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参加答辩:

      (1)工程类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取得建设工程注册类执业资格和注册执业证书。二级类执业资格须注册满一年;

      (3)取得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科技成果奖或河南省技术能手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4)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类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转评建设工程类其它专业工程师,须提供从事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业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取得的相关业绩,并在答辩中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四、附则

      1.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与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一条业绩,不能重复使用。

      2.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原件为准。

      3.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注明的人员名单为准。

      4.各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完成人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验收”、“鉴定”、“评审”、“审批”,须提交相应文件。

      5.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或公告的“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准。

      6.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以建设部文件(建市函〔2004〕56号及建市〔2004〕85号)规定的为准。

      7.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凡是出现以“市级以上”表述的均指省辖市。

      8.答辩成绩须为合格以上。

      9.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