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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 2018-10-2 17:13:16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豫建建〔2018〕5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强化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做好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过程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恶意竞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一)规范招标人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招标人行为,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使用国家标准文本或地方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使用工程投标保函替代现金保证,使用业主工程款支付或预付款保证,为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支撑。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设置投标人各项资格要求时,应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匹配,不得随意提高资质标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社会认证、注册资金、园林企业提供三类人员证书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报名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等证照原件,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等。

      (二)规范代理机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实和公布代理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进一步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合规编制与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限制性或排斥性条款,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信息。协助招标人依法受理并处理招标活动中的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三)规范投标企业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投标活动要求,要求投标企业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在投标时,不得相互串通投标、围标;不得提供虚假业绩、证件和简历等资料,以及采取行贿的方式谋求中标。参与投标的建造师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它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并在中标公示至合同签订阶段,不允许变更项目负责人。合同履约阶段需要发生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执行,且在变更后超过5个工作日不进行告知性登记备案的,作为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进行公示。

      (四)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监管,应明确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评标办法中没有列明的废标条款,不得作为废标依据。评标专家应独立评审投标文件,不得影响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泄漏评审情况,不得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索取超过标准的报酬。评标委员会应配合处理相应项目的质疑与投诉。凡发现评标专家存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函告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交易服务、监督管理职能相互分离的原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供便利,切实做好工程交易服务工作。不得越权或干涉应由招投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的事项,不得干预招投标监管活动,不得拒绝投标保函,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中设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等规定行为。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问责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每年定期组织开展1-2次专项检查,对规避招标、围标、串标、挂靠或租借资质投标及中标后的违规转包和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检查。重点查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评标专家不按规定评标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等相关规定,加大处罚问责力度,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不良信息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实行招标投标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约束作用。

      2018年8月27日